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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家暴是家庭教育立法应有之义


♦ 文/ 郑桂灵
1 月2 0 日,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。草案提出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,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、身体状况等歧视,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,不得胁迫、引诱、教唆、纵容、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“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”,正在立法进程中的家庭教育法,就是一部国家干预和规范家庭教育方式的专门性法律。草案规定“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”,当属依法制止和矫正不当家教的应有之义。为家庭教育立法规范,既出于对未成年人基本人身权益的依法保护,更是对其监护人实施不当教育方式的依法约束。防止家教中的家暴行为,就是要将监护人的教育行为纳入法治“笼子”。
首先,要矫正父母的错误认知。现实生活中,许多孩子挨打受骂,不是缘于孩子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,而是缘于父母受传统观念误导的惯性所为。一些父母把“动辄打骂”当作最简便和最有效的教育方式,这显然是认知误区。拟定家庭教育法之后,这种“打骂”教育,就不只是错误,更涉嫌违法,严重者要受到司法的干预和惩戒。
其次,要管控父母的不良情绪。家庭教育中,由于孩子处于被抚养和管束的被动地位,当父母缘于家庭不和、竞争压力、生活烦恼或外界刺激而引发不良情绪时,无辜的孩子就成为其坏情绪的“出气筒”。家长情绪波动和随意乱发脾气,会伤害孩子自尊心,使孩子产生敌对、自卑等不良心理效应,甚至有样学样,影响孩子日后的待人处世。
再次,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。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,而是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个体。实施家教必须将其置于对孩子人格尊重、推心置腹、平等对话的基础之上。要赋予孩子表达意愿、辨明是非和自证清白的话语权。
家庭教育绝非个人私事,既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基础、补充和延伸。防止家教中的家暴行为,就当提升家长的法治观念,做到家教有方、惩戒有度,“家法”服从国法。有网友调侃说:“父母教导孩子时,家里最好备一沙袋,以做击打解气之用。”这虽是笑谈,却也道出了家教不能变家暴的真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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